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81********,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网上追逃,于2020年5月13日被包头市青山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5月15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92********,满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街坊**栋**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国际城**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网上追逃,于2020年4月15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至2018年4月18日,于2020年4月20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张某某担任河北**物流有限公司业务调度、负责在中储智运平台发布运输任务信息、安排运输客户、通知财务结算运费、制单对账等职务便利,未经河北**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将****货运有限公司承运****科技有限公司的71笔运输业务通过中储智运平台运作,致使河北**物流有限公司代为****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业务的司机运费共计436900元。
2019年1月至3月,****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运费(含税费等)共计509319.7元分三次全部结算给****货运有限公司,****货运有限公司将其中的419759.92元作为王某某的应得利润与王某某进行了结算。
案发后,张某某退赔河北**物流有限公司2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在鹿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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