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生于1982年**月**日,陕西省麟游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月**日,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座**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绵阳城区加入“南方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张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其下线人员。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孙某介绍加入“南方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在绵阳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谎言邀约的方式,以来绵阳“做生意”、“做工程”的名义将其家人、亲戚、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骗到绵阳,并通过串门讲课、播放视频、讲解奖金分配制度等方式与被邀约人“沟通”,利诱被邀约人交纳33500元人民币申购款办理申购,加入“南方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阶”制的运作模式发展和管理下线人员,安排南方资本运作的老人给新进来的下线人员上课、学习资料和看视频,让新人相信南方资本运作能挣大钱、是合法的,并诱使其下线继续发展其下线,以此达到发展壮大团队、“晋升”级别并最终赢利的目的。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均已“晋升”为“大经理”负责团队下线人员申购的办理以及工资的计算和发放等,后均“出局”。目前已核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下线人数达50余人;被告人王某某下线人数达70余人。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风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王某某现押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内附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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