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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5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电石一分厂厂长,户籍所在地**省**市**街,现住新疆**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5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新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号**栋**室,现住新疆**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电石一分厂总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市**区**街**道**路**街坊**号楼**单元**室,现住新疆**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电石分厂安全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小区**号**栋**单元**室(***区管委会),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号**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电石一分厂二车间一班班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村**号,现住新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姚某、保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姚某、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9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任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工作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做好生产安全工作,提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决议,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及时排除和消除生产安全隐患。被告人张某某任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电石一分厂厂长,系电石一分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督促、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告人李某任电石一分厂副总工程师,负责电石生产技术指导,具体指导电石炉配比的调整,电石质量的控制,电石炉负荷和电石产量的平衡,参加分厂工艺调整的会议。被告人姚某任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电石分厂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审查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或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被告人保某某系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电石一分厂二车间一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有坚持开好班前会、班中及时制止“三违”。

2019年4月6日10时53分,中控工寇某某发现炉内氢含量达到10%的报警值,向被告人保某某(班长)汇报,保某某安排采取停炉措施。10时57分,寇某某尚未执行停炉操作,4号电石炉因炉内氢含量超过12%自动连锁停炉。10时58分,寇某某打开荒气调压阀泄压,炉内压力为负压(-150帕)。11时,被告人张某某到中控室了解到电石炉自动连锁,电话通知被害人王某某(工段长)处理。被害人王某某从3号电石炉赶到中控室,初步判断有漏水和塌料问题,要求班长安排班组人员参与处理料面。(班长)被告人保某某通知巡检工王某某和被害人屈某甲、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参与料面处理。随后,被害人王某某组织寇某某、被害人屈某甲、被害人石某某、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进行电石炉处理料面安全培训。(安全总监)被告人姚某得知4号电石炉停炉后,赶到现场,在安全培训结束后,被害人王某某带寇某某、被害人屈某甲、被害人石某某、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处理料面,被告人姚某随同来到处理现场,被害人王某某安排被害人屈某乙、被害人石某某、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准备工具,被害人王某某和寇某某开炉门进行漏点检查,11时14分,被害人王某某打开4号电石炉的4号炉门观察漏点,未发现漏点将炉门关闭。11时15分,打开5号炉门观察漏点,11时16分05秒,炉内高温物料从5号炉门喷出,造成现场操作的被害人王某某被灼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姚某灼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姚某某被灼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屈某甲被灼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石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昌吉州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4号电石炉1号电极入炉深度800mm左右,未达到工艺指标的900mm-1200mm,致使电石炉运行工况不好,炉内设备高温,出现翻电石喷料,导致炉内设备连电打火,造成4号电石炉底环110、接触元件106漏水,氢气含量急剧升高,水与炉内高温物料接触快速反应,进而造成高温物料溢出。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多人伤亡,(工段长)被害人王某某违反新疆宜化公司《电石料面安全管理制度》《电石炉处理料面九条禁令》《电石分厂试生产方案》重点工艺指标偏离正常工况的应对措施要求,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在氢含量超标原因及水漏点未确认时,同时安排7名员工进行料面处理和漏点检查工作。中控工寇某某等人违章操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被害人王某某违章指挥,未立即上报,仍然参与料面处理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姚某等人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职失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知被害人王某某违章指挥未制止和纠正,放任不管,对氢含量超标等事故隐瞒,未及时提出正确整改意见,未落实整改措施,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责任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多人伤亡的主要原因。

2018年11月8日,新疆**化工有限公司制定《电石料面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当班班长是当班期间处理料面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料面处理前半小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向调度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工段管理人或班长在作业前组织召开安全教育会,将处理要求、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传达给所有操作人员,严格按《电石炉处理料面机送电检查记录》执行,严格遵守《处理料面九禁令》《处理料面九条禁令》包括严禁炉内压力未达到负100帕开炉门,严禁观察和处理料面时同时开启2个以上炉门,严禁未确认安全时有2人以上同时作业,严禁单个炉门作业超过3人。

事故发生后,新疆**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赔付2826835.5元,为被害人屈某甲垫付医疗费4793.34元,为石某某垫付医疗费用4299.39元,为寇某某支付医疗费183373.11元,为姚某某支付医疗费169821.09元,为姚某支付医疗费916479.19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保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姚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至今仍然在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机关到医院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姚某、保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姚某、保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姚某和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定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因疫情影响在新疆**化工有限公司隔离,联系电话1839999****。辩护律师吴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0994****。

2.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因疫情影响在新疆**化工有限公司隔离,联系电话1867144****。辩护律师顾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9965****。

3.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现因疫情影响在新疆**化工有限公司隔离,联系电话1308473****。辩护律师于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9965****。

4.被告人姚某被取保候审,现在乌鲁木齐****医院**号病房治疗,联系电话1589755****。辩护律师李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5.被告人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因疫情影响在新疆**化工有限公司隔离,联系电话1500169****。辩护律师李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09900****。

6.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页证据4本。

7.认罪认罚承诺书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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