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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非法运输、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列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社**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住文县**镇**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陕西省宁强县**镇**栋**楼**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先后由原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乙、张某某、吴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养殖蜜蜂,为防止野猪进入蜂园毁坏蜂巢,便在蜂园内安装猎套工具。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发现猎套工具套住一只黑熊,该只黑熊已死亡,便将黑熊解剖,将黑熊死体和熊胆搬运回家,存放于家中冰柜。被告人王某某后联系被告人吴某甲,让其帮忙寻找买家,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9月19日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询问是否有意购买该只黑熊死体,被告人张某某便同意购买,欲购买后再转卖给被告人吴某乙,因之前被告人吴某乙曾电话联系过自己,表示想买熊肉来医治老年人风湿病。后被告人吴某甲分别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商议价格后,约定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黑熊死体及熊胆,再以72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当天,被告人吴某甲驾车前往被告人王某某位于**村住处附近,在路边交易用编织袋包裹的黑熊死体及熊胆时,被告人吴某甲以黑熊重量不足为由,以3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王某某处的黑熊死体及熊胆,后驾车至约定的四川省青川县姚渡镇附近一路边,以7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黑熊死体及熊胆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用编织袋装好的黑熊死体及熊胆放入车上后,驾车至约定的陕西省宁强县广坪河附近一路边,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黑熊死体及熊胆卖给被告人吴某乙。被告人吴某乙将用编织袋包裹的黑熊死体及熊胆放入其驾驶的车牌号为川H*****轿车后排,返回四川省旺苍县,途经国道108线1855KM+800M处被例行检查的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挡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物种名为:食肉目、熊科、棕熊属、黑熊,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熊列入其中,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24000元/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吴某甲退赔人民币7200元、王某某退赔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蜂园内设置猎套工具,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黑熊一只并解剖出售,经鉴定价值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熊死体一只,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吴某乙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熊死体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二人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张某某,主动退赃。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蒲兴琼

检察官助理:陈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吴某乙电话135****2908、张某某电话138****3788、吴某甲电话139****5445、王某某电话136****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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