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王丽芳,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单元**号,住**镇**路**号**栋**单元**号。寻甸**运输局退休工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朝坤,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单元**号,住**街道**路**期**栋**单元**室。寻甸**农村局水产站副站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怀刚,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镇**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丽芳、张朝坤涉嫌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以被告人段怀刚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为获取国家补助,被告人王丽芳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注册成立了云南泰丽彬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丽彬公司”),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丽芳获知昆明市科技局有小微企业贴息贷款项目,为谋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王丽芳、李某某与张朝坤合谋,以张朝坤在寻甸县**街道**附近的葡萄园为幌子,向昆明市科技局申报“寻甸县温凉葡萄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王丽芳、张朝坤和李某某共同编造了项目申报、验收等虚假材料,在寻甸县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实地查验时,王丽芳、张朝坤还以仁德街道办大河桥附近的葡萄园作为掩护,骗取工作人员信任。2013年12月23日,昆明市财政局发放贴息资金7万元至“泰丽彬公司”账户,被王丽芳取现后占为己有。
2013年,王丽芳、张朝坤和李某某又共同编造了大量贷款资料到民生银行高新支行申请项目贷款,因为李某某有不良信用记录,王丽芳找到被告人段怀刚(系王丽芳堂弟)并让段怀刚担任“泰丽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继续使用包括段怀刚虚假房屋、车辆产权证明在内的虚假项目材料、虚假经济合同贷款。2013年6月,在段怀刚的配合下,成功申请到150万元贴息贷款,扣除还款保证金等费用外,实际到账124.8675万元在段怀刚个人银行卡上,该银行卡由王丽芳管理使用。王丽芳将贷款占有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少量用于抵扣贷款利息。2014年6月30日,贷款到期后,王丽芳再次伙同段怀刚将使用虚假项目材料、虚假经济合同申请调头贷款。截止2019年6月24日,王丽芳偿还贷款本金32.9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丽芳于2019年11月1日又偿还了1万元,剩余本金116.06万元至今仍未偿还。
被告人张朝坤分取2.52万元赃款,王丽芳实际支付了现金1万元给张朝坤。2019年11月12日,张朝坤将收取的1万元现金退缴至寻甸县纪委。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段怀刚以贷款产生的律师费和报社稿费为由,向王丽芳父亲王某甲索取了10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朝坤、被告人段怀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芳、张朝坤、段怀刚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诈骗银行贷款116.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芳、张朝坤编造虚假项目和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国家财政贴息资金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朝坤、段怀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朝坤、段怀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朝坤、段怀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丽芳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段怀刚现被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朝坤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871****/1388814****,保证人毛某某联系电话1388868****。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卷1册、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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