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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9********,汉族,大专文化,网络主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湖南省冷水江市城区**小区**栋**号房实施网络直播诈骗。三人商量决定,张某某在平台上直播与被害人互动,王某某、陈某某假冒张某某与他人网络聊天,诱使被害人送礼物打赏张某某,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王某某还负责平台后台操作,将被害人打赏的礼物进行提现后,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诈骗所得直播平台提成11%到15%后,张某某分25%,王某某、陈某某两人谁物色并诈骗到被害人,就分40%到45%,剩余部分由王某某支配,主要用于团伙租房、生活开支等。商量好后,王某某、陈某某利用设置张某某的照片为微信头像、并发朋微信朋友圈,将微信小号假装成张某某的微信号,假冒张某某在世纪佳缘、“探探”等交友平台、婚恋网站等平台添加男性为好友并聊天。当被害人要进行语音或视频时,王某某、陈某某就让张某某出面配合通话、视频,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就邀请被害人进入张某某在“艾尚”、“啾哩”直播平台的直播间观看张某某直播,并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花钱充值换取礼物打赏张某某。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冒张某某在缘来客交友平台主动认识了被害人程某某,陈某某用微信小号添加程某某为微信好友后,在与程某某聊天时谎称其是张某某,因为遭受家庭暴力与丈夫离婚后从事网络直播,骗取程某某的好感与信任。陈某某了解到程某某有一定经济能力且感情空虚后,假冒张某某,谎称愿意与程某某进一步发展关系,诱使程某某前往张某某的直播间观看直播,谎称张某某没完成直播任务不能下班、与其他女主播比赛如果输了会挨罚等,骗取程某某为张某某打赏礼物。2019年4月至10月,程某某在张某某的直播间共打赏张某某礼物价值人民币159000余元。礼物提现后,被告人王某某分得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3万余元。

2019年10月11日,陈某某纠集被告人施某某加入其诈骗团伙,要施某某假冒张某某去骗取被害人打赏礼物,如诈骗成功,就分诈骗所得45%。至2019年10月18日被抓,施某某未直接诈骗到被害人财物。但此期间,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诈骗被害人程某某8848元。

2019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在冷水江市城区**小区**栋**号房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家属替其分别赔偿被害人程某某5万元、4万元、2万元,程某某对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账单记录,平台赠送礼物清单,收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施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数额巨大,施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民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施某某(186746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玖册。

3.随案移送手机9部、黑色笔记本电脑2台、笔记本4个、艾尚直播协议合同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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