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住淄博市淄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物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号楼**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租住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房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王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未查实)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后于2017年12月以98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张某某。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未提供车辆合法有效来历凭证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附近将该车以1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房某某。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房某某驾驶该车辆在淄博市淄川区**路**路段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涉案五菱宏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8667元。经查,该车已于2017年8月3日被河南省南乐县公安局以“南乐县高某某汽车被盗案”刑事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卖车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5.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房某某明知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案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宁宁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房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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