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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四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镇**村**街**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5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路**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5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城**号楼**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5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街**号,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期**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涿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一次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左右因急需用钱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称可以让周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予以获利,王某某与周某某商定,由周某某出任法人代表注册公司,王某某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收买周某某注册的公司相关材料。随后周某某在王某某的介绍下由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在河北省涿州市为周某某代办了涿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两套营业执照,在王某某、张某某指挥下由周某某本人到银行开通对公账户,后周某某将涿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对公账户结算卡等材料经张某某转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将手续出售。被告人王某某在将周某某注册的两套公司相关手续出售后未得到结款,一直拖欠应允给周某某的8000元未支付。

2、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帮助王某某注册办理多套营业执照,在法人代表无经营意图的情况下,帮助到银行开户后邮寄相关材料给王某某用于出售。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因急需用钱,与张某某商定注册公司后到银行开户,以将相关物品转售为目的,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信息,于涿州市办理注册了涿州市**有限公司、涿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两套营业执照、公章,由范某某担任法人代表,随后将相关材料通过王某某转售获利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案件线索来源说明、银行流水、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周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图的情况下,通过注册办理多套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并将上述材料用于出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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