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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9********,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号。2017年9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盐山县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单元**号。2017上9月9日因涉嫌买卖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7********,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楼**单元**号。2017年9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5********,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楼**门**号,2017年9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人,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平房**号(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月26日至2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间从李某某(已判刑)处购买得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通行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检测证等证件40余张,为其经营的运输车辆使用。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间,从李某某处购得危险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检测证等证件30余张,为其经营的运输车辆使用。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间,从李某某处购得危险物品机动车通行证40余张,为来其哥哥经营的油厂拉油的运输车辆使用。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间,从李某某处购得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通行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10余张,为自己经营的运输车辆使用。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6月间,从李某某处购得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通行证1张,为自己驾驶的运输车辆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李某某供述。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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