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蓬检公刑诉〔2014〕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蓬莱市**镇**村**号。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蓬莱市**镇**村。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蓬莱市**镇**村。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15时许,在蓬莱市**镇**村王某某家门前因李某某与王某某之妻祝某某发生争吵,遂共同将李某某打伤,致李某某左侧上颌骨窦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玮
2014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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