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江苏省兴化市兴东镇**村**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小工,住安徽省金寨县南溪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程某、吴某某、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及值班律师郭杰、被害人程某、吴某某、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家园小区,先后进入该小区**号楼**室、**楼楼道、**号楼**室,乘隙窃得**等各类瓷砖224片、**牌墙纸基膜1桶,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57元。案破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监控截屏、出具的清点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吴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分别在江苏省兴化市兴东镇**村**路**号、安徽省金寨县南溪镇**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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