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728011953********,汉族,文盲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7月23日被临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728231964********,汉族,文盲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山东省苍山县**镇人,住山东省苍山县**镇庄**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罗庄区安头集市,临沭县曹庄、白旄集市盗窃他人钱包、手机物品,作案五起,涉案价值5000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罗庄区黄山镇**村集市,盗窃杜某某放在两轮电车上的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余元,被曹庄派出所当场抓获。
2、2020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沭县**镇华桥集市,盗窃张某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
3、2020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临沭县**镇华桥集市,盗窃蒋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800元。
4、2020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沭县**镇文家埠集市,盗窃李某某放在外衣口袋里的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
5、2020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到临沭县**镇白旄集市,盗窃王某乙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早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3.侦查卷宗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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