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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渭南市****家园,因涉嫌盗窃罪,经双牌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渭南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9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商定用张某某的身份到银行开户给自称是网络赌博公司人员用于过渡资金,然后利用开户人身份挂失,再从账户上取钱分赃。2019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叫张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县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另办理一张联通电话卡,与两张银行卡进行捆绑,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王某某先是将两张银行卡都关联手机微信的公众号,用来查询银行卡内的余额,然后将银行卡、手机卡等通过快递寄售给了网络赌博人员。之后,王某某每天查询银行卡余额。2019年9月6日前后,王某某查询到建设银行卡里有44万元的资金转入,立即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挂失,并叫张某某立即补办银行卡,两人用补办的银行卡在一家银行网点取出现金5万元,准备到另一家银行网点取剩余资金时,发现剩余资金已被持卡人通过网银转走。案发后,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其家属将违法所得5万元退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伍某某和唐某某的证言;3、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2020年3月16日 

附:

1.二被告人均被羁押则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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