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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18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22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与张东阳、魏勇等人到张某某家中,发现张某某的妻子姚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在张某某家中后,张某某、张东阳、王某甲、魏勇等人对冯某某进行殴打,后张某某等人以冯某某强奸姚某某为名,向冯某某索要钱财,迫使冯某某向张某某打下5万元的欠条。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与张东阳、魏勇等人到洛阳市洛龙区午桥宾客209房间,找到在该房间内的张某某的妻子姚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拍下二人裸身视频,后张某某、王某甲、张东阳、魏勇等人开车将王某乙拉到一处小树林。期间,张东阳等人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并以王某乙强奸姚某某为名,向王某乙索要钱财,迫使王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张某某转账35000元,并给张某某打下25000元的欠条。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退还了被害人王某乙35000元。被害人冯某某、王某乙对张某某、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冯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 证人王某丙、姚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谅解书、收条;

6.​ 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王某甲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雅哲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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