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42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租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601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租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与钟某某等人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KTV娱乐。到达KTV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见一熟悉的服务员在包厢外哭泣,就问其原因。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找到被害人龙某某,并发生争执。被劝阻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为被害人龙某某态度不好,再次找到被害人龙某某,并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击打被害人龙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2月2日,接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张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案发现场指认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证人洪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人物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151167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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