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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自建房内摆放麻将机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并服务,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每桌每场收取60元堂子费的方式抽头盈利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共同经营**馆协议,同时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仍按每桌每场抽取堂子费6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2018年3月27日22时许,该赌场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36人,查获赌资6714元,查获作案工具麻将机17台,账本6本。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独自经营期间及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共计695160元,其中王某某非法获利52667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16849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上交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焰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3页。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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