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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绰号“老路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党某某、路某某、田某某、宋某某、 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十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党某某、路某某、田某某、宋某某、 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等人以出入社旗县**矿业有限公司拉料的车辆路过社旗县****街时压坏马路、扬尘大、噪音扰民、要求洒水、修路为由,在该街东头王某某家门口、喜临门家具广告牌附近的路上,以放置垃圾桶、杂物等方式,多次拦截河南省**市**县王某某、河南省社旗县**镇**村周某某、河南省社旗县**镇**村汪某某等司机驾驶的车辆经过,导致过往车辆长时间滞留,严重破坏当地交通秩序,并致使部分司机被迫空车返回,对车辆的运营造成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党某某、路某某、田某某、宋某某、 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分别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查等笔录;3、证人贺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党某某、路某某、田某某、宋某某、 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党某某、路某某、田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十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丁  卓  

                         检察官助理: 张宏哲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党某某、路某某、田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段某某、范某某现均住社旗县**乡**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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