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镇**路***号**栋*单元***号,政治面貌:中共党员,系敦煌市***公司职工,原**市第*届人大代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不可抗力,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为向被害人骆某某、骆某索要债务,采用电话催要、到家要账等软暴力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骆某某、骆某,逼迫其还款。2016年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至少九次到骆某某、骆某在敦煌市**镇阳关**区***号的家中要账,包括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骆某某、骆某家中索要债务未果后,被告人王某某假装购买葡萄地为由,强行将骆某某名下葡萄地的土地证拿走。

2、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万某(不起诉)到被害人骆某某、骆某父子位于**镇**林场区***号的家中要账,并与张某某、万某商定账要回来后按比例提成的事项,索债未果后,被告人王某某指示张某某、万某以吃住在骆某某、骆某家的方式专门要账,后张某某、万某在骆某某家中吃住两昼夜,通过软暴力施加压力的方式逼迫骆某某、骆某还款。

3、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乘车到骆某某、骆某家中要账,讨债未果后,被告人王某某指示被告人张某某吃住在骆某某、骆某家中专门要账,后被告人张某某在骆某某、骆某家吃住三个白天两个晚上,通过软暴力施加压力的方式逼迫骆某某、骆某还款。

 4、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沈某某(不起诉)商定账要回来后按比例提成的事项后,纠集张某某、万某、沈某某到骆某某、骆某家中要账,讨债未果后,被告人王某某指示张某某、万某、沈某某吃住在骆某某、骆某家,后张某某、万某、沈某某吃住在骆某某、骆某家中三昼夜,通过软暴力施加压力的方式逼迫骆某某、骆某还款。期间张某某、万某、沈某某饮用骆某某、骆某家中的白酒后,被告人张某某因索债未果心生不满,以骆某某不还钱为由对骆某某进行了殴打。

5、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到骆某某、骆某家中要账,索要债务未果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到**镇是雇车而来,要求骆某某、骆某支付这次500元的车费,因之前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多次到其家中随意辱骂、殴打、恐吓骆某某、骆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已对骆某某、骆某形成心理震慑,骆某因惧怕拒绝后王某某等人再次闹事、打人,遂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王某某工商银行尾号为6975的账户转账500元车费。

6、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到骆某某、骆某家中索要债务未果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购买啤酒在骆某某家中饮用,因未要到债务,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不能白来**镇,再次要求骆某某、骆某支付车费,并以每次来**镇500元计算,共到骆某某、骆某家中来过12次账,要求骆某某、骆某支付12次共7000元的车费,因之前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要账过程中随意辱骂、恐吓、殴打骆某,其对骆某某、骆某已形成心理震慑,骆某某、骆某因惧怕王某某等人再次闹事、打人,骆某某到邻居武某某家中借来2000元现金交给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要求立刻支付全部7000元车费,为逼迫骆某某、骆某支付车费,被告人王某某发现骆某某、骆某后院家中圈养的7、8只羊,提出卖羊支付车费,被逼无奈,骆某外出寻找收羊的人。骆某离开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到骆某某、骆某家中处警,骆某某、骆某因担心王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对其进行打击报复,遂要求民警调解处理,民警对王某某、张某某告诫后离开。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因不满骆海报警,遂对骆某、骆某某、蒋某某进行辱骂、恐吓、殴打,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铁锹在厨房进行打砸,并使用铁锹将厨房窗户上的玻璃打碎,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离开。2017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骆某打电话索要剩余车费,并对骆某进行语言威胁、恐吓,因骆某惧怕王某某等人,当日其通过**镇的农商银行向被告人王某某的账户转账4000元。2017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向骆某打电话索要剩余车费,因惧怕王某某等人再次闹事、打人,骆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某某工商银行尾号为9675的账户转账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土地租赁合同一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违法犯罪查证说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谢某某、武某某、骆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多次采用辱骂、恐吓、殴打被害人的方式索要债务,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吃住、闹事等软暴力手段滋扰、威胁,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还以索要车费为名强拿硬要被害人人民币7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苟晓东 吉永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敦煌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