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9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4********,汉族,初中肄业,党员,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9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没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的情况下,同意让其驾驶运载了25.059吨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的湘DC083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X78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了100公里左右,至武深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通城南检查点时被现场查获。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法人身份信息、危险品目录、营业执照、许可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书证;
2、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现场查处视频、车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可根据本案事实、庭审情况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情节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昌生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册、物证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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