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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现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现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指示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张某某本人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超载运送货物,并违规承载被害人陈某某。送货途中王某某驾驶无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梦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梦想公社南门附近时,与同向前方李某某驾驶的承载铝型材的陕A****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指使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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