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4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镇**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盘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街道**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某在盘州市**人民医院**楼内科**床将陈某某的一部红色OPPO-A5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1053元。
2、2020年6月4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某、陶某甲在盘州市**楼**床将余某某的一部粉红色oppoA5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是974元。
3、2020年6月4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某、陶某甲在盘州市**楼**柜子上将邹某某的一部粉色oppoA5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是781元。
4、2020年6月6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陶某甲在盘州市**人民医院**科57床将李某某一部黑色魅族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是507元。
5、2020年6月10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某在盘州市**楼**床将王某某的一部红色VIVO-X21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是2130元。
6、2020年6月10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某在盘州市**楼**床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部努比亚红魔3代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是3348元。
7、2020年6月14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某在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楼外一科54床将张某某的一部灰色华为荣耀play3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是1209元。
8、2020年6月14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陶某甲在盘州市**人民医院**部**科10楼25床将李某某的一部黑色魅族16th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格是1750元。
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共盗窃八次,共计:11752元,陶某甲共盗窃四次,共计:4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在实施盗窃中均积极参与,故不区分主从;三人系疫情防控期间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的手机,其中王某甲有累犯情节,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三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陶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盘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卷10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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