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75********,小学文化,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3期**室,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女,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51********,小学文化,无业,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家属楼**室,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3241955********,初中文化,农民,取保前住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室,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邵某某、张某某在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张某某家中,利用封建迷信跳大神看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崔某某4600元。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前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郭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边立强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