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文盲,住雷州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3月5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2月31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甲伙同“某某”(身份不详,在逃)来到遂溪县**镇**圩**小区一楼处盗窃一辆女装摩托车,“某某”望风,廖某甲使用撬具盗窃,过程中因为有人路过,二人害怕事情败露,放弃盗窃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窃的飞肯牌摩托车价格为3200元。
2019年0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廖某甲来到遂溪县**镇**圩一奶茶店门前处盗窃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盗窃成功后,王某某以2000元价格将被盗车辆卖给一名中年男子(身份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廖某甲各分得1000元。经鉴定,被盗窃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格为4240元。
2019年9月20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弹簧刀)、廖某甲来到遂溪县**镇**公司侧边盗窃一辆雅迪电动车。二人盗窃成功返回雷州途经遂溪县**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窃雅迪电动车价格为3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电动车购买专用票据、合格证、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全项、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安全检查、车辆证明、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4、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廖某甲有多次盗窃犯罪的累犯的从重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有累犯从重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尚保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廖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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