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乡**村,住址:同上。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9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乡**村,住址:同上。2020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在四川省康定市沿河西路,采用工具破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仁某某(男,44岁)经营的“康巴风情”藏餐店内,盗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国窖1573白酒2瓶、五粮液白酒2瓶、行李箱1个、阿迪达斯运动鞋2双以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后二人以500元价格将笔记本电脑销赃,以800元左右价格将五粮液白酒销赃。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99元,2瓶国窖1573白酒价值人民币1998元,1双阿迪达斯运动鞋价值人民币577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38号,采取工具破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甲(男,34岁)经营的“京东便利店”内,盗走国窖1573白酒10瓶、青花郎白酒2瓶、五粮液白酒2瓶、软中华香烟3包、南京九五至尊香烟3包、娇子牌宽窄逍遥香烟8包、冬虫夏草香烟3条、万里长城牌香烟1条、娇子牌五粮浓香中支香烟1条、软玉溪香烟1条、娇子五粮浓香细支香烟3包以及现金400余元。上述部分被盗物品被王某某、廖某某耗用,其余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835元。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中路292号,采用工具破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男,36岁)经营的“钢管厂串串”店内实施盗窃,但未盗窃到物品。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88号附2号,采用工具破门锁的方式进入“沐之丝”理发店内,盗走被害人夏某某(女,26岁)、被害人陈某乙(男,28岁)、被害人郑某某(男,23岁)放在店内的人民币400余元、工具包1个、华为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三只松鼠干果4袋、理发剪刀4把、梳子7把、箱子1个、白色一次性口罩19个、染发剂3盒、染发膏3盒、发蜡2罐、原液1瓶、粉雾1瓶、打底露1瓶、发胶1瓶、电推剪1把。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159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786元、电推剪价值人民币225元。上述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896号,强行将门锁拉开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男,39岁)经营的“活水美蛙鱼头”店内,盗走金色华为手机1部、杏花村白酒1件(6瓶)、江小白(两斤装)2瓶、加多宝饮料2罐以及现金100余元。后二人将6瓶杏花村白酒以18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14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被民警挡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27000余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继东
检察官助理:毛静妮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份;
3.被盗物品工具包一个扣押在案,依法应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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