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70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南城县建昌镇**公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103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洪门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多次组织艾某某、全某某等人在王某某租住的位于南城县建昌镇**公租房**栋**单元**室出租房内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八千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八千元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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