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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巴某某、梦某某贩卖毒品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5********,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捕前住锡林浩特市某某街**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95********,蒙古族,专科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捕前住锡林浩特市某某居民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11995********,蒙古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捕前住二连浩特市新华大街某某街某某宿舍**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在百度贴吧添加“A舒克机长”(无邪)向其多次购买毒品大麻,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发布微信号Weed-farmaer(王某某)、dawang12344(巴某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快递运输方式贩卖毒品大麻。具体贩卖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7日,K某某(南非籍) 通过微信账号“Kerry V71”向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以扫二维码方式支付2000元购买毒品大麻10克。2018年8月17日,K某某通过微信账号“Kerry V71”向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以扫二维码方式支付2000元购买毒品大麻7克,两次共计购买毒品大麻17克。

2、2018年8月20日,缑某某通过微信账号“grundy”向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3000元购买毒品大麻,2018年9月7日,缑某某通过微信账号“grundy”向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3000元购买毒品大麻,两次共计购买毒品大麻25克。

3、2018年7月至9月,梦某某微信付款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购买四次毒品大麻,购买克数为5克、100克、200克、625.254克和大麻饼干480.785克。

4、2018年9月11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卧室电脑桌上查获毒品大麻0.865克。

二、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梦某某卖给鄂某某多次毒品大麻,贩卖毒品大麻克数30.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 r9m白色直板触屏、vivo手机 白色直板触屏、iPhone6 白色直板触屏、荣耀手机金色直板触屏、三星手机 黑色直板触屏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抓获)情况说明、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的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调取证据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快递单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K某某、缑某某、鄂某某、乌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毒品检验鉴定书、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 内允司法鉴定说[2019]物检字第181022-1号、2号、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称重照片18张、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光盘一张、手机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梦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进行贩卖,王某某、巴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共计973.119克,大麻饼干480.785克;被告人梦某某明知系毒品大麻而多次进行贩卖,贩卖毒品大麻叶共计655.804克和贩卖大麻饼干480.785克。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巴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韩国庆

2019年6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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