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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左某某、杨某某、董某某、段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左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左某某、段某某、杨某某经大湾江偷渡至缅甸**一工地务工。因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6月11日,该5人便从**口岸旁边的小路偷渡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卡分站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

2.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左某某、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左某某、段某某、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52961****。

2.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75938****。

3.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98834****. 

4.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72495****. 

5.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89581****。

6.卷宗2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7.《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8.《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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