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单位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459********,单位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单位**,联系电话1820425****。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4********,汉族,高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9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6********,汉族,高中文化,锦州市**钛业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里**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3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0********,汉族,高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车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9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组**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又名李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街**号,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 于2019年8月9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74********,汉族,初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南票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9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3********,回族,初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南票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9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195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南票区环境监察局干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街道**路**栋**号,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号。2016年3月4日因吸毒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南票区**镇**村**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 于2019年7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街**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现住锦州市开发区**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9月3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2020年2月10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郭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王某某、代某某、赵某甲、郑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王某某与锦州市**钛业有限公司*部**被告人陈某某预谋后达成协议,由王某某的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负责将锦州市**钛业有限公司的工业废水运走。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按照与被告人陈某某达成的协议,指使该公司车队**被告人崔某某安排或直接安排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丙、郭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该公司运输罐车,从锦州宝钛华神钛业有限公司运输出工业废水33489.48吨,并将这些工业废水偷排在龙港**公司正门斜对面的路边排水口、葫芦岛市南票区**山上大水坑、**废旧矿坑等地。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J****1罐车在龙港**公司正门斜对面的路边排水口排放废水时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当场查获 。
2019年6月,南票区环境监察局干部被告人代某某在明知道王某某排放的废水为工业废水的情况下,为王某某介绍南票区**矿坑为非法排放地点供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排放工业废水百余吨。
经辽宁禹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冀J****1牵引车后罐内的废水、**矿坑废水进行检测,两处废水中均含有多种重金属。经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锦州市**钛业有限公司集水池废水进行检测,含有多种重金属。
在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对龙湾大街北延道路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后,刘某某畏罪潜逃,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杜某某在明知道刘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逃跑资金及藏匿住所,并在公安机关追捕刘某某时给其通风报信,帮助刘某某逃匿。
2019年7月本案案发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帮助王某某等人逃避法律追究,在陈某某指使下,将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运输工业废水合同等证据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拉污染物的车等物证;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过磅单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李某乙、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郭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王某某、代某某、赵某甲、郑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检测报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单位葫芦岛**石化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刘某某、李某丙、郭某某、代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杜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帮助本案被告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李某丙、刘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代某某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杜某某、李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3.扣押罐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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