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任丘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户籍地同上)。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营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开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0********,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6日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抚顺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街**(户籍地抚顺市新抚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在营口**区内注册成立了14家空壳公司,其中崔某某和梁某某注册成立11家公司,高某某注册成立3家公司,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后三人将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公司手续以每家公司30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将上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公司手续非法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董 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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