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捕前住黎城县**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8********。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捕前住黎城县县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9********。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号,捕前住黎城县**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8********。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号,捕前住黎城县**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4********。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明知其所经营的“四海盟精英群”内成员所交易的相关信息系用于犯罪的前提下,持续经营该群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立功
2020年11月6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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