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17日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370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2月20日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37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梅某丙(女,29岁)在2015年系男女朋友关系,其得知梅某丙的父亲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同被害人梅某甲(男,26岁)、梅某乙(男,46岁,系梅某甲父亲)有土地纠纷后主动介入此事。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进入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6号院内,发现梅某甲家房门未关,遂进入屋内,王某某持木棍对正在熟睡的梅某甲进行殴打,梅某乙闻讯来到梅某甲屋内时被宋某某用木棍打到在地。后二人逃离现场。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带领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殴打被害人梅某甲、梅某乙,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上述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宋某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洋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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