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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宋某某、向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现住成都市**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苍溪县********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某某,现住旺某某**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向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王某某喜欢养狗撵山,嘱咐朋友被告人唐某某帮其留意是否有撵山狗。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将旺某某**镇**村**组村民赵某某家养有撵山狗的消息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因联系被害人买狗未果,四被告人商议决定将狗偷走。2019年11月4日11时许,四被告人驾车来到旺某某**镇**村**组,被告人唐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家的位置指给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后在对面山坡等候。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向某某驱车前往被害人赵某某家附近,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宋某某、向某某将两条猎狗盗走,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成都市犬业协会鉴定,两条被盗猎狗均为青川猎犬。经旺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条被盗猎狗总价值人民币16500元。

案发后,两条被盗猎狗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6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向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查证、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成都市犬业协会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向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向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旺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住成都市**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028)6798****;被告人宋某某住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9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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