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安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629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乡**村**组**号,暂住西安市雁塔区**酒店**。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629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乡**村**号,暂住西安市**村**组。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在店长“孙少”(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西安市雁塔区新西兰孋枫酒店公寓,通过微信招嫖,将嫖客带至该公寓房间里进行卖淫嫖娼,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民警现场查获卖淫女钱某某、白某、叶某某、杨某某、汪某某五人以及嫖娼人员纪某某、黄某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

2.证人叶某某、钱某某、纪某某、白某某、汪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