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现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8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宁某某作为江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总经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12月起以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并吸收客户投资,基本模式为客户投入本金后得到6.66倍本金数量的e积分,e积分以0.1%的日息转换成为现金返还给客户,客户收益率为二个月返还全部本金,之后以e积分0.1%日息转换成的金额为客户利息。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审核,截止2019年3月6日,报案人员共计62人,其中27人由于材料缺失,暂予以剔除。其余35名报案人共计被吸收资金为5032913.95元,已收回款项为1726367.15元,吸收本金扣除已收回款项后的余额为3306546.8元。
2018年6月8日17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青云谱区**医疗器械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7月31日下午15时,被告人宁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客村地铁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诉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企业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意见稿)。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032913.95元,其二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王某某、宁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怡佳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宁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4号、2区5号。
2.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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