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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孟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白塔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末一天,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王某某让叶某某到辽阳市白塔区市委家属楼小区内交易。王某某将叶某某手机号告诉被告人孟某某,让孟某某找叶某某交易毒品。孟某某联系叶某某后卖给其冰毒0.5克,获赃款人民币600元。2020年6月初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式卖给叶某某冰毒0.5克,获赃款人民币600元。2020年6月19日13时许,叶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被告人孟某某按王某某安排下楼准备与叶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2020年6月16日晚间,董某某到辽阳市白塔区市委家属楼12号楼找钱业(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孟某某购买冰毒,钱业交给董某某冰毒0.14克,董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孟雪娇人民币****,2020年6月17日,董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王某某告诉董某某白塔区市委家属楼小区找钱业取冰毒,并将钱交给孟某某。董某某到市委家属楼12号楼找到钱业,钱业交给董某某冰毒0.07克,董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孟雪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国利

钱  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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