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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立新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楼乡**村**庄**号,羁押前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车库。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立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7********,汉族,群众,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村**号,羁押前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车库。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立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孙立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孙立新至株洲市天元区**上院**2号楼工地,由王某某翻墙进入工地盗窃油漆,孙立新在工地围墙外望风、接应,共盗得油漆12桶。经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油漆价值68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孙立新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的12桶油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官某某,官某某对王某某、孙立新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孙立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王某某、孙立新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盗窃故意的发起者,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孙立新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到望风、接应的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孙立新于2016年7月19日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3日被释放,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孙立新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王某某、孙立新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大勇

检察官助理:朱闯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孙立新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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