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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某某等3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矿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农民。2012年10月5日因抢劫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区**小区,2012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20年3月25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及薛某某(女,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经事先预谋,将被害人杨某某约至本市新城区黄河大街北段**宾馆喝酒聊天,期间,三人与被告人孙某某密谋由薛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对其实施敲诈勒索。次日凌晨零时许,杨某某与薛某某在**房间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孙某某以薛某某哥哥的身份进入**房间,采用扇耳光等威胁手段对杨某某实施敲诈勒索,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配合孙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赃款13000元,其中孙某某分得4000元,王某某、王某甲各分得3000元,薛某某分得2000元,孙某某朋友云某某分得1000元,现赃款已全部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三被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震军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案卷三册;

2、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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