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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孙某某涉嫌重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重婚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重婚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长期与被告人孙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王某某有配偶仍然与其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2018年2月份,二人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孙子涵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定娜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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