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姜某甲等盗窃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200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姜某甲、姜某乙驾驶货车窜至郯城县**镇**村缪某某出租房屋内,将缪某某存放在屋内的芯片、三极管、紫铜片、钯米等物品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11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三极管等物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朱某某、闫某某证言;被害人缪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