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街道**社区**组**号,捕前居无定所。2007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
二被告人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驾驶陕A****X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至本市雁塔区**楼伺机行窃,二人敲门确认一号楼二单元302室内无人后,使用工具撬开房门,将被害人某某某放在客厅的一部组装台式电脑主机及50美金盗走并迅速离开。
二人将电脑主机放进陕A****X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后再次上楼,确认二号楼三单元1404室内无人后,以同样方式进门后将被害人韩某某一部银灰色联想牌小新潮7000型笔记本电脑、被害人华某某一部银灰色联想牌小新潮500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并迅速离开。之后,二人将上述物品全部销赃。
经认定,被盗组装台式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6333元;被盗联想牌小新潮700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33元;被盗联想牌小新潮500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33元。合计人民币10199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
2、被害人某某某、韩某某、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多次前科,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3、作案工具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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