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地**。因吸毒行为,2016年9月7日、2018年1月23日、2020年7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地**。因吸毒行为,2016年9月7日、2020年7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3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地**。因吸毒行为,2017年9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甲、姚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7日凌晨,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并向其转账800元,王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姚某乙,姚某乙在本市武陵区**乡**村**组自己家附近将约0.2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毒品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2020年7月8日19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并向其微信转账800元,王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姚某甲,姚某甲在本市武陵区**乡**路与**村交汇处将约0.3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毒品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分给王某某少量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甲、姚某乙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889075****、1387506****、1770071****);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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