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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姚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0********,**族,****,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性别:**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7**********族****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4月初,毛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通过召开村支两委会议,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由,共谋强揽中国**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化建”)在开阳县金中镇茅坡村范围内实施的30万吨/年管道输送液氨工程的相关附属工程,后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按照毛某某、王某甲等人的指示和安排,分别组织村民对十四化建施工现场进行围堵及到省、市政府进行上访,以达到对建设单位及金中政府双重施压的效果。最终,迫使十四化建同意将其中的输氨管道运输及两岔河堡坎修建分包给茅坡村村委会实施,毛某某以茅坡村委会名义与十四化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与王某甲等人合伙强揽了上述工程。经审计鉴定,毛某某等人通过该工程非法获利约4万元。

2.2009年7、8月,贵州**服务总公司组织工人在金中镇茅坡村香树坪组实施饮热水工程,毛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通过村支两委会商议,组织村民堵工以阻止开磷集团将热水接走。后王某某、姚某某组织村民挡工堵路,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毛某某、王某甲等人以挡工堵路相要挟,通过与开磷集团相关负责人协商、谈判,索要现金人民币7.4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信用社银行进账单、茅坡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承包施工合同、工程签订单、核算项目明细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杨某甲、赵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等33人的证言,同案犯毛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匡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黔诚隆<专审>字[2019]Z0712、Z0714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对象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组织村民通过挡工堵路的方式,强迫他人分包工程,非法获利约4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组织村民通过挡工堵路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7.425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被告人涉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贵红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514****,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册,散件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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