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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姚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邢台市桥东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1029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邢台市桥东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次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违法占地被邢台县法院决定拘留,王认为系村干部举报所致。2019年9月16日,王某某到**局上访,以错误拘留为由要求**村对其进行赔偿。邢台市桥东区**镇副书记郭某某带领石北村干部王某甲等人到北京接王某某,王某某要求**村赔偿十万元,郭某某等人与王某某吃饭,王醉酒后,郭某某等人将其带回邢台。

2019年9月19日至21日,**镇包村干部张某某和郭某某多次给王某某及其妻子被告人姚某某做维稳工作,王某某、姚某某以进京上访为要挟,要求赔偿其六万元,2019年9月21日,张某某转账给王某某五万八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郭某某、姚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王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史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6.随案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贵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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