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村,现住本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现住本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在位于新化县**镇**村其工作单位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新化县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等地盗窃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项目部盗得11米多电缆线。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500元。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项目部盗得10米左右电缆线。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在项目部盗得一根3米多长的电缆线,两人得赃款500元,王某某分得400元。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小区盗得长l0米左右的电缆线,得赃款1650元,除去车费,王某某、李某某各分得750元钱。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元。
5、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小区盗得2.4米电缆线。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60元。
6、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在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小区盗得5米电缆线,王某某得赃款500元。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在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小区盗得10米电缆线。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元。
8、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在该项目部盗得21米电缆线,得赃款2500元钱,除去车费,夏某某分得1125元钱,王某某分得800多元,后夏某某退还了被害人950元。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单独盗窃一次,伙同他人盗窃7次,盗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160元。被告人夏某某伙同他人盗窃5次,盗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4600元。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盗窃3次,盗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均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王某某、李某某两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贺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王某某、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员额检察官:方东恩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联系电话分别为1837372****、1858926****、1303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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