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乡**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以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孔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联系越南女子(身份不详)购入假冒的南京煊赫门等品牌香烟,再通过微信联系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同年8月,孔某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由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母亲)接手非法经营假冒香烟。自2019年8月13日至11月1日期间,唐某某多次向王某某、高某某、胡某某、郑某某销售假冒南京煊赫门等品牌香烟,销售金额共计63529元。11月8日,公安人员在抓获唐某某时,从其住处查扣假冒南京煊赫门香烟50条、假冒芙蓉王香烟14条、假冒中华香烟17条,上述香烟的购进价格共计4785元。
2、2019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分别联系一越南女子(身份不详)、孔某某及被告人唐某某,多次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购进假冒南京煊赫门香烟,再销售给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91631元。9月20日前后,王某某分别从该越南女子处购进假冒南京煊赫门香烟130条,从唐某某处购进假冒南京煊赫门香烟45条,并快递至南京市江宁区。9月23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驾车拉运175条香烟从南京市返回东营市,在荣乌高速利津集贤出口被查获。上述175条香烟中,75条系高某某订购并已提前付款,剩余100条的购进价格共计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8431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83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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