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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唐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4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两江新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号**幢**单元**-**。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4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渝北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苑**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谢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并案审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谢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郑某某共谋盗窃后,多次在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的基站,使用夹钳、棒棒等工具基站内电池拆掉并盗走,并主要由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 0****的机动车运输赃物,唐某某负责将所窃电池销赃给被告人彭某某。

1、2020年4月10 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胡某某来到渝北区王家街道玉峰山村附近,采用上述方式,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新华基站内放置的共计价值5880元的24个圣阳/双登牌蓄电池盗走,后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由彭某某收购该笔电池。经鉴定,该笔被盗蓄电池价值5880元。

2、2020年4 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沙坪村13组附近,采用上述方式,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沙坪基站内放置的共计价值5112元的24个南都牌蓄电池盗走,后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由彭某某收购该笔电池。

3、2020年4月16 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郑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鹿山村社区鸽子沟,采用上述方式,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庐山温泉基站内放置的共计价值11760元的48个理士牌蓄电池盗走,后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在明知对方销售赃物的情况下收购该笔电池。

4、2020年4月22 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谢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红花村附近,采用上述方式,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北碚区办事处红花村-ELH基站内放置的共计价值3184元的8个南都牌蓄电池盗走,后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在明知对方销售赃物的情况下收购该笔电池。

5、2020年4月23 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来到渝北区古路镇石权村1组,采用上述方式,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王家镇车站FRRU—王家支局基站内放置的共计价值9504元的48个艾诺斯华蓄电池盗走,后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在明知对方销售赃物的情况下收购该笔电池。

6、2020年4月25 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三胜村附近,采用上述方式,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北碚区办事处八块天- ELH 基站内放置的共计价值2528元的8个南都牌蓄电池盗走。同日,三人采取上述方式,来到北碚区同兴工业园附近,将同兴考特斯基站内放置的共计价值1216元的4个雄韬牌蓄电池盗走。后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在明知对方销售赃物的情况下收购该笔电池。

7、2020年4月26 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谢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华硕建设工地旁山坡附近,采用上述方式,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北碚区办事处太平无线机房内放置的共计价值19920元的48个理士牌蓄电池盗走,后后唐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彭某某在明知对方销售赃物的情况下收购该笔电池。

8、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工业园附近,将同兴考特斯基站内放置的共计价值1216元的4个雄韬牌蓄电池盗走。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八笔,共计涉案金额60320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盗窃七笔,共计涉案金额59104元;被告人谢某某参与盗窃五笔,共计涉案金额54592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三笔,共计涉案金额27016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一笔,共计涉案金额11760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两笔,共计涉案金额13248元;被告人彭某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五笔,共计涉案金额48112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郑某某、彭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及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郑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王某某、唐某某、谢某某、胡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六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郑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若退赔并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6489****;被傲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2733****;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62313****。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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