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号。被告人王红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8月29日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共谋实施盗窃,由唐某某实施盗窃、王某某配合掩护转移被害人注意力,当发现被害人石某某缓慢地骑着电动车行驶至**街**路出口处时,唐某某示意王某某进行掩护,王某某便迅速地从后面碰了一下电动车,并与该女子搭讪,吸引其注意力,唐某某趁机将放在电动车前侧储物格中的一台黑色苹果XR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唐某某将盗来的手机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五一南路一家手机店,所得赃款分了100元给王某某,自己拿了200元用于赌博,另外15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晚与王某某一起吸食掉了。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价格认证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俩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在公共场所互相配合扒窃他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罡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