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神农皇帝、军区退休干部,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是二观音、毛泽东女儿等,于2019年期间,在取得数名被害人信任后,二人编造建立秘密部队一统天下、恢复帝制等理由让被害人交户籍费,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9246元;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4000元;诈骗被害人罗某乙人民币4066元;诈骗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4100元;诈骗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1700元;诈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000元;诈骗被害人罗某丙人民币2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虹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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