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号。2018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新民小区**栋**单元**。2018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2月21日、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24日、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5日、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向被告人周某某以及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购得毒品之后,先后五次在长沙市岳某某将毒品贩卖给戴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宿舍**单元**楼左手边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购得毒品后在戴波位于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单元**楼的家中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宿舍**单元**楼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杨某某;
3、2018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宿舍**单元**楼的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徐某某;
4、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宿舍**单元**楼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黄某某;
5、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戴某某位于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单元**楼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戴某某;
6、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戴波位于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单元**楼的家中,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给戴某某;
7、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家园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贩卖给朱某某;
8、2018年7月19日0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周某某用于购买毒品,两人相约在戴某某位于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单元**楼的家中交易毒品,之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疑似麻古0.41克。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的协助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疑似麻古1.61克、疑似冰毒1.08克。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4月10日
附:
1_、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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