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能够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9780元。案发后,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李铭浩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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